2019年6月21日上午,伊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潘某龙、刘某辰涉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系伊春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伊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审理本案,并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上午公开宣判,取得审判一案,教育一片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潘某龙、刘某辰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王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以暴力等手段在伊春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用及累犯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要求,是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
伊春区人民法院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恶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