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17 09:33:48


    基本案情: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为自家整烧柴,先后三次来到美溪林业局对青山施业区15林班21经理小班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据将树木放倒,然后用三轮车将盗伐树木拉回家中劈成柈子。经鉴定,黄某某盗伐的桦木及桦木柈子价值人民币409元。经现场勘验,对青山施业区15林班21小经理小班内被盗伐树木数量为23株,其中白桦树16株、杨树2株、榆树5株,总立木蓄积为2.0688立方米。黄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警察传唤到案。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黄某某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黄某某自愿认罪,赃物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二、收缴的作案工具手锯,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盗伐林木罪属情节犯。本罪的构成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此,数量是否较大就成为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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