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采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及时客观准确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案件发展状况,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有效防控不实报道、负面报道、恶意炒作事件的发生,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主体
由院党组召集,政治部以及各庭室负责人等意识形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重要事项报告
1.对区领导通知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
2.需报请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决策的重大问题;
3.各庭室涉及意识形态部门规章、重大规划、重要政策措施以及举办的重要活动等;
4.涉及院党组、各庭室的重要工作,以及发现的重要工作漏洞;
5.由领导小组主导开展的意识形态重点项目;
6.各庭室认为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和情况。
(二)各庭室意识形态工作数据月度报告
1.意识形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2.意思和形态工作运行情况;
3.意识形态工作漏洞发现和处置情况。
第四条 主要任务
各庭室要高度重视工作,严格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接受采访、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本职工作的宣传责任,积极做好新闻报道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推诿、怠慢,应付了事、敷衍塞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和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引导和管理是党组应负之责、应尽之责。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通过强化领导责任、开展述职考评、加强督查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落地。目前,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氛围浓厚,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履责,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政治部负责报告制度日常组织工作;
(二)各报告主体要认真遵守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报 告的内容应及时、客观、准确;
(三)政治部负责对各方上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修订;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