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关于客运乘车人从车上跌落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辨析

发布时间:2014-11-12 16:08:37


黄 琪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张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去往哈市,在乘车过程中车辆遭遇暴雪,行驶受阻。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客车的车轮陷在路中无法前行,该车乘务员要求车辆上的乘车人到车下帮助推车,之后车辆继续行驶。车辆大约行驶40分钟后,再次陷入积雪中,此时乘务员提出客车无法行驶,要求乘车人员下车换乘其他车辆,或在原车上等待,直至积雪被清理,达到行车标准后继续前行。此时被害人等数人陆陆续续下车,在此过程中由于人员拥挤,乘务人员没有及时疏导,导致张某等人不慎从车辆上跌落,张某入院治疗,经鉴定为8级伤残,之后张某将客运公司及车主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未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收到人身伤害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方正是因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对张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案件事实可知张某乘坐被告车辆,因被告要求而离开乘坐之车辆而受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运营的客运车辆属于售票车,根据交易习惯,乘客自上车后,二者之间的客运合同便成立。《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本法条赋予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证据的显示,在张某登车后至按被告要求下车的整个过程中,被告方的司机没有任何避免侵权行为或降低损害发生的言语或举止,从而导致张某遭遇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

第二、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给张某造成了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客运车可以说是城市交通的主动脉,承担着一个城市中大部分市民出行的运输任务,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城市交通压力,我们的政府也极力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客运车辆出行。而客运公司作为城市公交车的运营者,更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不仅要保障客运车辆的正常运营,同时也应当尽力保障车上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事实上我们却时常能够耳闻目睹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发生在客运车辆上的侵权等恶性事件。面对诸如此类的事件发生时,大部分乘客可以说在所受伤害轻微的情况下,引而不发。代理人可以解释,毕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让一个普通乘客强行维权。多数情况下,客运车辆上的乘务人员也是对此类事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把自己当成了一个普通乘客,而忘记了自己是运营者的工作人员,他应当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正是客运公司运营者和工作人员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的这种长期的懈怠和“冷处理”,导致客运车辆上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乘客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案中,被告应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却怠于履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正是被告方的不当行为,从而导致了张某遭受人身伤害,并造成九级伤残的损害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张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能履行。当时的情况是由于积雪路面结冰,作为承运人应意识到当时的自然情况,先行下车查看路况,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而本案的被告车辆上的驾驶员、司乘人员未采取任何积极的有效措施,而是坐在驾驶位上纹丝不动。如果当时的驾驶员、司乘人员能够尽到提示义务,哪怕只是言语的提示,都会避免此次事故,从而制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是不能完全制止,也有可能降低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不至于张某从客运车辆的门口处狠狠的摔下公交车。因此,毫无疑问,被告的不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签订挂靠协议和准许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行为,这是对实际车主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授权行为。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车主以公司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并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是对公司运输经营的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实际车主在运营过程中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就是运输公司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应当由运输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向乘车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二被告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对张某方构成了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方能够采取适当有效的行为,张某就不会被摔下公交车,从而能够避免头部遭受重创和八级伤残的后果。因此,本案被告应当对张某“九级伤残”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