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和审查、判断证据的探讨
法院普遍存在和社会关注的新难点、热点、焦点问题,法院执行工作搞得好与坏,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及社会和谐的问题。我们在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注重民生利益。进一步学习邓小平理论、以“三个利益至上”坚持“六个忠诚”,“六个确保”、“四个到位”、“八种意识”,坚持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搞好法院的审判工作,创新工作新思路及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实行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时刻关注民生利益,解决好执行中的难题。
(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承办人根据财产的性质,可分别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核查。具体包括:
1、向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2、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
3、向车船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船舶情况;
4、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5、向证券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
6、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关系、履历情况;
7、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其收入情况;
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生活来源等情况;
8、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了解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
9、向其他有关单位、知情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社交活动、经营状况、人员出入规律。
10、特别是查询被执行人的手机和电话的通话情况,有时能获取很有价值的线索。
《执行期限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办人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并限定了一个月的时间,加大了执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