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妥善处理涉诉访问题,维护社会德定,保障与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涉诉访案件责任倒查机制的誉示、教育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处理和解决涉诉访案件存在的质量责任问题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原则,认真查处涉诉访案件质量责任。
3.涉诉访案件责任倒查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
4.涉诉访案件责任倒查工作纳入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涉诉访案件倒查范围
5.每年度发生的,涉诉访案件为倒查案件。
6.一般涉诉访案件的倒查以该案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之日为启动时限,办结时限为一个月。
7.上级交办的倒查案件,以交办日为启动时限,办结时限以交办要求时限为准,督办部门交办的倒查案件,以交办日为启动时限,办结时限以交办要求时限为准。
8.涉诉访案件倒查工作包括涉诉访案件质量责任倒查和涉诉访案件处理程序责任倒查两部分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就单一内容进行倒查工作。
9.涉诉访案件责任倒查对象为单位、部门、个人。
三、倒查工作程序
10.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立案,并由责任部门制作涉诉访案件倒查审批运转单。
11.由审判委员会根据涉诉访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倒查包案领导和包案人,并可视具体情况组成案件倒查小组。
12.根据再审或审判委员认定的案件程序、实体,或办理涉诉访案件规定中的问题,确定倒查方案。
13.通报相关责任人,并将处理结果报立案庭和督办部门。
14.受理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15.结案,并建立卷宗档案。
四、责任认定与处理
16.责任倒查应按照中央政法委下发的《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执行,对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由审判委员会确认,监察部门依据法官法等相关法规作出处理决定;责任倒查中发现处理涉诉访案件存在的机制运行问题,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17.对相关责任部门、个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处理涉诉访问题的有关规定。
18.办理涉诉访案件中,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相关办法和程序办理。
五、其他
19.各庭室对具体案件的责任倒查,应报本院备案。
20.本院应加强对各部门涉诉访案件责任倒查工作的指导。
21.本规定由院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22.各庭室应根根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定或细则。
23.本制度纳入法院目标管理考核。
2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