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于艳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9 10:02:26


关于对罪犯于艳玲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罪犯于艳玲,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公民身份号码220322************,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大林分场委九组,居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万达*区*号楼*单元*室。
   罪犯于艳玲妨害药品管理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艳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刑期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对于长峰、于艳玲违法所得人民币23 600元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交付执行前,罪犯于艳玲于2023年12月26日向伊春市看守所以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同日本院收到伊春市看守所通报。对于是否给予罪犯于艳玲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正在审查阶段,现将其申请予以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特此公告。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458-3339622;通讯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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