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黑0717刑更2号

发布时间:2024-02-07 15:30:11


   罪犯于艳玲,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601XXXXXX,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大林分场委九组,居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万达X区X号楼X单元XXXX室。
   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黑0717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罪犯于艳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刑期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对罪犯于长峰、于艳玲违法所得人民币23 600元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伊春市看守所于2023年12月26日以于艳玲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为由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送交于艳玲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经查,罪犯于艳玲现有病历材料中,无可用于病情诊断的相关医学证明材料,故无法确定其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于艳玲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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