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4)黑0717刑更1号

发布时间:2024-03-08 10:42:00


   罪犯张耀玮,女,2000年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200003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建社区通河街土地局家属楼X栋X单元X室,居住地兰西县学府现代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9日被伊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2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黑0717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张耀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130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525 202.3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娄福凤、刘月、张耀玮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 5 655 050元,张耀玮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张耀玮不服提出上诉,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耀玮于2023年6月1日以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黑0717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张耀玮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年7月20日至2024年3月11日止。)
   2024年3月4日,因罪犯张耀玮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满,兰西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2024)兰司矫收执建字第1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张耀玮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张耀玮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即将消失,但刑期未满。罪犯张耀玮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依法应予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于2024年3月12日对罪犯张耀玮收监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暂予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剩余刑期自2024年3月12日至2033年7月21日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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