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董洪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08 14:50:22


   罪犯董洪军,男,1966年8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23070819660804XXXX,汉族,中专文化,美溪林业局改制企业管理办公室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美溪街新兴委31组,居住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镇凤凰山小区13号楼X单元XXX室。
   罪犯董洪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董洪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刑期自2026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6年4月22日,罪犯董洪军向本院以其小腿截肢、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对于是否给予罪犯董洪军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正在审查阶段,现将其申请予以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458-3339622;通讯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特此公告。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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