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08 14:59:03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黑0717刑更1号
   罪犯董洪军,男,1966年8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23070819660804XXXX,汉族,中专文化,美溪林业局改制企业管理办公室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美溪街新兴委31组,居住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镇凤凰山小区13号楼X单元XXX室。2026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本院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26)黑071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董洪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6年4月22 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2026年 4月22日,罪犯董洪军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自己患有腰间盘突出、小腿截肢、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董洪军所患疾病严重程度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相关规定,亦无生活不能自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董洪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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