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规定
民事案由规定》第四十三部分有执行异议之诉,其中有三项: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民诉法规定
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了有关执行异议之诉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XX条”。
(一)管辖、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解释第304、310条)
(二)举证责任分配
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释第311条)
(三)起诉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解释第305条)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除符合一般民事诉讼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解释第306条)
(四)执行异议之诉的原被告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3、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五)判决结果
1、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解释第312条)
2、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解释第313条)
(六)判决的效力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解释第314条)
(七)其他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解释第315条)
2、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解释第316条)
三、辨异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执行异议的裁定复议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中“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规定,仅指原生效判决、裁定,不包含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