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其权力相分离的可行性

发布时间:2015-12-22 09:03:54


执行难是当下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下经常出现“审而不执”的尴尬局面,当事人虽然赢得了司法判决,却得不到实体权益上的保护,人们对于执行工作的质疑声越来越大,因此对于审执分离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但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之后是否能真正走出当前执行难的困境呢?本人认为,这既需要厘清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关系,更要对这两个权力分离之后的状态、后果进行可行性预测分析,只有这样方能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理论支持和支撑。下面我将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两权力分离的可行性分析及如何推进两权力的衔接工作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

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本质上是相辅相成的,二者没有绝对不能跨越的鸿沟,审判权与执行权是辩证统一的。

(一)审判权是执行权的基础和前提。

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审判时所确立的案件管辖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二是判决书作为执行的重要依据,对执行的名义起决定性作用 ;三是审前程序对执行的影响,审前程序出现瑕疵,即便审判结束,问题依然未得到有效解决,为以后的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二)执行权是审判权的最终实现保障。

审判作为司法的终局活动,其产生的法律判决需要强制力的保障实施。执行作为一种强制保障,多是体现为静态的保障而非动态的保障。只有当司法的秩序遭到破坏,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判决拒绝履行时,通过当事人的申请,静态的司法强制力才会演变为动态的司法强制力。

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可行性分析。

(一)两权力相分离的不合理之处。

一是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仔细考虑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只强调案件的表面解决,不讲究结案的质量,对判决书或调解协议内容的可行性或合法性缺乏严格的审查,导致执行依据的执行力较弱。

二是没有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未能依法及时追加或通知必要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以及案外人异议不断涌现,导致执行程序的拖延,执行效率大受影响,这就为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后遗问题。

三是审理中一般不能及时提醒当事人或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执行工作的进展带来阻力。

四是在审理的过程中, 审判人员仅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机械的裁判,对于在审理过程了解到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居住地址、工作场所等信息并不关注或未记录备查,使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重复工作。审理中未提示当事人执行中的风险,甚至为安慰当事人情绪盲目承诺案件会在执行中解决,使当事人对于执行期待过高。

(二)两权力相分离之后可能出现的局面。

首先,将审执彻底分离,产生的必然结果是,法院只需顾及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对于执行工作在所不问,只要案结就事了了,而执行机构在执行时就不得不面对一些难以执行的司法判决,这会更加加剧执行难的困境,使有效的法律判决到了执行阶段,很难得到快速有效的执行结果。正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固然法律的首要价值和职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失去了效率的约束,那公平与正义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价值。①

其次,司法权威的树立,不仅需要审判权的公正行使,亦需要执行权的高效运行,在进入执行环节后,当事人又不得不向执行机构申请立案执行,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其更坏的结果,还会导致两者之间“踢皮球”,相互推诿,使司法的矫正正义难以实现。

最后,审执彻底分离后,执行机关为了弥补执行难造成的效率低的问题,很可能会出现执行调解滥用的情况,这种“和稀泥”式的调解将直接损害司法的权威性,这与我国的法治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考虑到如果在执行机构未被剥离出去之前,被执行人因异议而提起诉讼时,直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剥离之后,法院和之后的执行机关怎么沟通;如果真正剥离,法院的执行人员和房产等都要做很大调整,法院是获益者,现有执法人员愿不愿意走出法院还不清楚等这些现实问题都应当考虑。

三、如何推进两权力的衔接、协调与配合工作。

审判权和执行权具有同质性和异质性特征及辩证统一关系,只要合理的协调好、衔接好二者,就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才能有效解决审执断裂问题,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必须从以下几点出发:

  首先,在审判中兼顾执行。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作出有效审判前,必须通盘考虑审执全局,不能只是片面的考虑审判的合法有效性,必须兼顾执行工作的可行性。摆脱机械审判、狭隘审判的操作,实现审中顾执,以判促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司法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其次,加强审判与执行信息的衔接。在审判时,注意对当事人信息的留存,以便到了执行阶段利用,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一旦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就不必再浪费时间去收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可以第一时间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最后,合理培养相关司法人员。任何司法判决的作出,和判决的实现都少不了法官的努力。为了实现审判与执行的无缝连接,在对年轻法官的培养时,可以让其先进入执行局,先行了解执行程序和执行现状,这样,在其着手审判业务时,就会充分考虑到执行的情况,降低空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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