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来埋单
2011年伊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受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曲某、李阳分别于2006年4月、2010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被告曲某、李某被原告辞退。曲某、李某与2011年6月7日向伊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等。2011年8月23日伊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公司给付曲某、李某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办案人王法官向原告讲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以及该案解决的好与坏会影响到本公司的名誉等等;同时王法官也向被告曲某、李某讲解该案所涉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曲某、李某分别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10,000.00元、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