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 继承人代偿

发布时间:2012-02-12 18:02:27


借款人死亡  继承人代偿

      我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原告系某金融系统机构,于2004年8月30日放贷80,000.00元,并有房产抵押。借款人于2007年死亡,被告系借款人女儿,是唯一合法继承人,2011年原告在未曾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而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合计157,136.60元,如被告无力用现款清偿债务,则依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处置抵押物,抵押物拍卖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经本院调解,被告同意以贷款抵押的房屋拍卖清偿债务。
      我院在审理该起案件时,发现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将可能会失去胜诉权,债权将变成自然之债,失去国家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造成不能收回债权的损失。虽然诉讼时效期间是被告的抗辩权,法院不会主动审查、援引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被告以此抗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本案原告应引起重视。基于此,本院及时向一些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对所有借款合同进行定期审查,超过约定期间未还款的及时汇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直接起诉,主张权利。该建议受到这些单位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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