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
刘柏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被载入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审判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两者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两者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作用谈一点认识。
一、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从广义上讲,依法行政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其设定的职责权限,不得越权行政或者滥用职权,同时又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能够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经得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审查。此时,依法行政包含行政审判。但从狭义上讲,依法行政仅指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是一种并列关系。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不论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两者都是密切联系,但又相互区别的两种制度。
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实行依法行政的国家,才可能存在行政审判制度。在人治的社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行政审判制度。实行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坚持有限政府、法律至上原则,才能以法定的标准实施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才有法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同时,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又有监督和促进作用。行政审判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维护和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违法的行政行为,以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确立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司法标准,逐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上的不足,将法律原则具体化,从而促进依法行政。
二、 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作用
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认、支持行政立法权。通过行政审判,行政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只要是合法的,通过司法确认,效力度就增大,司法树立和维护了相应的合法的行政立法权威。得到司法确认的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必须遵守,否则,就得接受行政或司法强制。我国行政审判确认、支持合法、 公正的行政立法方式有两种:1、以行政法规为依据,适用行政法规于具体的行政案件;2 、参照规章及规章之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于具体的行政案件,用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一种方式比较普遍,司法实践活动很充分,因为许多行政案件,都离不开适用行政法规。第二种方式,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活动还不太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的一些改革开放精神,可以归纳一些司法确认、支持行政立法的标准。(1)某些行政事项,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根据宪法作出的行政规章,只要中央行政规章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和宪法明确规定相冲突,并遵循法定的程序,且在制定规章机关权限范围内,审查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适用该规章,法院就应确认其合法并予以适用。(2)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应的行政事项已经作出规定,中央部委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体或程序范围内作出规定,在相应法定职权及程序合法之下,司法机构就应确认部委规章的合法性。例如,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部、 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只要相应的行政处罚规章符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种类、范围规定,就是合法的行政规章。(3)对相应的行政事项,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政府可以在合宪法原则,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精神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地方规章。例如,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确认、支持合法、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法规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评价并适用合法、合公正、合经济的行政规章及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一个方面。行政诉讼中,维护树立行政权威的另一方面是审查、确认、支持合法、合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不越权,不滥用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应予以维持,维持就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秩序标准,并得到司法确定、认可和支持。原、被告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得到司法最终认定后必须履行,司法强制力及公平力确认促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特别是执行力。确认、支持行政机构及其行为合法、公正,就是我们常讲的,也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集中体现,是保障国家或公共或集体人权或自由的重要方面,也是司法确保行政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扩充合秩序的行政权力。就行政诉讼来讲,法院确认并维持合乎宪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支持行政或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一种方式。对于那些宪法、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评判,应是不成问题的。但对于那些依宪法、法律、法规原则式、模糊式、裁量式、无任何规定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司法判断有三种:(1)确认合法;(2)确认非法;(3)不作判断。对于那些宪法、法律、法规既未授权又未禁止而行政机关却为了一定的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如何裁决,通常的做法是,如果是限制公民权利或自由的微小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可以撤销。如果是依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式或不明确式规定为的重大行政行为,一般不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总之,对于那些依宪法、法律、法规原则式、模糊式、既未禁止又未授权所作的行政行为确认其合法,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司法扩充行政权力或司法支持行政机构的扩充权力。对于那些司法机构认为“行政扩充”是非法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司法限制或缩小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