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8名原告以不同价格从腾达公司购买地下三期商铺50年使用权。18名原告一次性将房款交付被告,被告只为原告出具了收据,既没有开具正式发票,更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这18名原告曾多次因此事到省、市上访,此事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18名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到我院立案,伊春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18名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腾达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监庭法官的精心梳理下,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打消双方的对立情绪,鼓励和激发当事人说出拒不合作的真实理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法官们的态度,使他们觉得受到了尊重,最后案件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解决,当事人双方对法官们提出的建议、意见欣然接受。由于双方当事人被法官们的真诚、敬业所感动,又对事情的解决非常满意,特地对审监庭的法官送上锦旗,以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