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血光之灾”诈骗钱财的团伙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2-02-21 09:37:05


以“血光之灾”诈骗钱财的团伙被判有期徒刑

 

近日,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血光之灾”诈骗钱财的五人流窜犯罪团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判处三年至七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5万元不等罚金。

20113月份,被告人侯某某纠集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孙某某五人组成团伙预谋诈骗,由侯某某提供作案用车辆、手机、军服、警服,并负责费用开销、分配赃款及统一分工协作。在选好作案地点后,先由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寻找作案目标,然后韩某某、刘某某分别上前搭讪和当托,以找“老中医”看病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及其家庭情况后,再由王某某冒充会看病“老中医”的亲属,对被害人谎称“老中医”会“看病算卦”,欺骗被害人说其家中亲人有“灾难”,需要用家中钱财“破灾”,然后骗取钱物。作案时肖某某负责在后面“盯梢”,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电话通知逃跑,孙某某负责开车,侯某某坐在车里指挥,诈骗得逞后,王某某将钱物交给侯某某,然后六人乘车逃离现场。

2011372011318日的12天时间里,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孙某某六人开车分别来到大庆市龙凤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海伦市、伊春区等地,侯某某等人按照事先预谋好的分工,诈骗刘玉英、王玉玲、隋成杰、王桂英和罗丽共计人民币161,940.00元、一副金耳环、一枚白金戒指。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韩某某、肖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编造谎言等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诈骗中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肖某某、孙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刘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却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诈骗犯罪,对其应从重处罚。鉴于六名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侯某某、肖某某、孙某某的家属能帮助其返赃和主动缴纳罚金,韩某某的家属能帮助其返赃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相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00;王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韩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肖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宣判后,侯某某等六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伊春区法院   李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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