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1-11-24 14:24:30


    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举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应按照法院安排的时间与地点进行证据交换(具体安排见受理/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一审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证。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证据的,必须在证据交换七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除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三、提交证据时,应列明清单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多少提交相应的副本。其中,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但应将原件提交本院核对,并在质证时出示。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由公证机关翻译。 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供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由本院决定是否同意其出庭。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已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的,应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在证据交换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线索,由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五、对专门性问题,需要本院组织鉴定、勘验的,可以在证据交换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院决定是否组织鉴定、勘验。鉴定、勘验费用由申请方垫付。 

    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七、当事人在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要求提出新的证据反驳对方的,应当立即口头或者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安排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 

    八、证据交换后一方当事人申请补充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本院认为合理且确有必要的,方可予以准许, 但该申请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九、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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