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给一个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一纸拒赔通知书更是雪上加霜。
2016年8月,我院受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事情的原由是投保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原告在发生疾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并不退还保费,因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继续旅行终身寿险。最终我院判决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继续履行终身寿险保险合同,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受理该案后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民二庭庭长黄琪法官承办。接到该案后,黄法官立即联系被告保险公司、安排开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中,被告提出反诉,以原告投保时存在重大隐瞒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后在投保期间内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疗,该疾病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被告应当进行理赔。被告依据《合同法》第54条相关规定主张原告不如实告知,隐瞒其患有高血压疾病的情况,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因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相对于《合同法》而言属于特别法,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即不得解除合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人更不得行使撤销权,如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益人利益,与《保险法》精神相悖。并且在本案中,原告在投保前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体检,符合投保要求;而且高血压疾病是否达到足以影响被告承保及保险费率,以至于影响保险合同成立,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告的观点不应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以判决结案,但最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良好的,双方对判决均予以认可。判决送达后,被告积极进行了理赔并同意继续履行终身寿险保险合同。
近日,原告与妻子带着“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来到法院找黄法官,但此时黄法官因多日前积劳成疾,患重感冒在家休养。原告热泪盈眶、饱含深情地对我说“谢谢你们,高法官、秦法官,还有黄法官,没有你们,我们这个家都不知道怎么办”。通过此案,更加明确了一个公正的判决有多么重要。全体法官今后会更加严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